第一条 浙江工业大学校友企业家联谊会(以下简称“联谊会”)是浙江工业大学校友会所属,由企业界校友自发组织的非营利性、非法人专业组织,英文名称为Alumni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,缩写为ZJUTAEA。
第二条 联谊会接受浙江工业大学校友会的指导和监督。
第三条 联谊会秉承浙江工业大学“厚德健行”的校训和“艰苦创业、开拓创新、争创一流”的精神传统,坚持“唯实惟先,联学联创”的办会理念,服务校友企业和企业家成长,服务母校各项事业发展,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。
第四条 联谊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。
第五条 申请加入联谊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浙江工业大学校友;
(二)企业创始人、实控人或高管,或企业服务机构的创始人、合伙人等;
(三)拥护联谊会章程;
(四)按时缴纳会费。
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;
(二)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;
(三)由联谊会颁发会员证。
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优惠或优先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优惠或优先获得联谊会提供的会员服务;
(四)对联谊会工作享有知情权、批评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联谊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按规定缴纳会费;
(三)主动维护联谊会名誉和形象;
(四)积极宣传并参与联谊会的活动;
(五)积极为联谊会的发展建言献策并身体力行;
(六)完成联谊会交办的工作。
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谊会,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。
第十条 联谊会设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、会长办公会、秘书处、专业委员会和顾问团。
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审议和修改联谊会章程;
(二)选举产生联谊会理事会;
(三)选举产生联谊会监事会;
(四)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五)听取理事会的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七)决定联谊会终止事宜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,参会代表由会员自主报名和各分支机构推荐产生,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对严重违反联谊会章程的会员作出处分决定;
(六)决定联谊会分支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行使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1/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是联谊会日常决策机构,对理事会负责,受监事会监督。会长办公会主要由会长、执行会长和秘书长组成,会议可根据议事内容邀请相关人员列席。
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:
(一)督促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;
(二)研究决定需要提交理事会审议的事项;
(三)研究决定联谊会重大活动和财务开支事项;
(四)研究决定秘书处提请的重大事项;
(五)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八条 监事会是联谊会的监督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监事会由3-5名监事组成,设监事长1名。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
第十九条 秘书处是联谊会的日常执行机构,由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干事等组成,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,接受监事会的监督。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与薪酬待遇;
(五)负责日常会员发展和服务工作。
第二十条 联谊会下设专业委员会,专业委员会的设立、变更、注销由理事会审议通过。联谊会推动建立和广泛链接各级地方校友企业家联谊组织,打造“互学、共建、赋能”的校友企业家服务生态。
第二十一条 联谊会设立顾问团,聘请专家、领导担任联谊会顾问,为联谊会工作和会员赋能。
第二十二条 联谊会设立特邀顾问和荣誉会员制度,对浙江工业大学建设或联谊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,可授予特邀顾问称号;对联谊会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,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。
第二十三条 联谊会的经费来源是:
(一)会费;
(二)利息;
(三)捐赠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四条 联谊会经费由专门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,专项用于联谊会工作。经费使用按章程规定接受监事会监督,并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。
第二十五条 联谊会经费的用途是:
(一)实现和发展各项会员权益;
(二)举办联谊会各项重点活动;
(三)联谊会驻地房租和物业支出;
(四)秘书处专职人员工资和劳务支出;
(五)开展联谊会其他工作所需的预算事项。
第二十六条 联谊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七条 联谊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用于浙江工业大学校友会发展与联谊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为联谊会的纲领性文件,章程修改议案须由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代表2/3以上同意,方可通过。
第二十九条 章程未尽事宜,由理事会另行制定执行细则,并以理事会决议的形式实施。
第三十条 本章程于2025年1月11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于当日生效。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